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望法执字第88-1号
申请执行人庆安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长海,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继业,男,庆安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职员,住望奎县先锋镇宽四村。
被执行人望奎县莲花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林士权,职务镇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望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4日向执行人望奎县莲花镇人民政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望奎县莲花镇人民政府在望奎县莲花信用社账户存款1,131,420.00元(望奎县财政局莲花财政所国库户,账号×××)的冻结;
二、将被执行人望奎县莲花镇人民政府在望奎县莲花信用社账户存款1,131,420.00元(本金1,008,398.50元、利息101,811.50元、案件受理费7,708.00元、申请执行费13,502.00元)扣划至望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望奎建行、账户:×××);
三、(2014)望法执字第88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德智
书记员 赵大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