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安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

黑龙江倍特食品有限公司与庆安县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庆安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224民初2260号
原告:黑龙江倍特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泉江。职务:总经理。
住所: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工业示范基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彬,男,195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倍特食品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庆安县。
被告:庆安县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林岩。
住所: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
被告:庆安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长海。
住所: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东商业街**。
原告黑龙江倍特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庆安县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庆安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倍特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倍特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婷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滕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