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727民初692号
原告:山东高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XX。
法定代表人:张惠勤,职务:董事长。
被告:包头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XX。
法定代表人:杜成龙,职务:董事长。
原告山东高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高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高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高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75.98元(已预收2087.99元),减半收取计2097.99元,由原告山东高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 优 勒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萨茹古乐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