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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702执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陈移发,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湖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湖区。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湖区。 申请执行人**1,女,201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湖区。 申请执行人**2,男,201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湖区。 被执行人胡然,男,199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湖区。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 被执行人**,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咸安支公司。 被执行人咸宁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移发、***、***、**2、**1与被执行人胡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咸安支公司、咸宁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咸安支公司、咸宁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胡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按该协议确定的义务履行,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车管等相关部门进行了查证,对其所有的鄂L×××××货车以市场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支公司、咸宁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胡然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鄂州市**湖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四)、(五)项的执行。 被执行人胡然、**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谈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