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5民初4617号
原告:上海高格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郑志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人:叶晓鹏,上海市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人:汪石如,上海汪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家乐月内(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传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君杰,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馨缇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GRACEFENG-HEILO,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浩,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传军,男,1976年11月16日,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XXX号之十六1703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君杰,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高格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与被告家乐月内(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月内公司”)、馨缇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缇公司”)、杨传军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家乐月内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240万元;2.判令被告家乐月内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240万为基数,按年息24%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偿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馨缇公司对工程款XXXXXXX.37元和诉请2逾期利息部分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杨传军对前述第1、2项诉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判令诉讼费用由本案三被告共同承担。
本院查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申请人徐梦源与被申请人馨缇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该案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金额为3,040,871.53元。被告家乐月内公司、杨传军、馨缇公司管理人均主张本案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现有关馨缇公司的破产申请已于2019年9月16日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而本案的立案时间为2020年3月3日,故本案应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顾鸣香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栾燕霞
书 记 员 栾燕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