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上海高格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建设公路******>
法定代表人:郑志坚。
申请人上海睦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高格建筑装璜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高格建筑装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建荣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心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