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5财保671号
申请人:上海高格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中心路1158号21幢21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珺谐(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1588号4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叁致(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科路777、799、835号1幢1层104室、105-4室、2层105-6室、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叁绮(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新杨公路1588号4幢。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高格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珺谐(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叁致(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叁绮(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377,0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珺谐(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叁致(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叁绮(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377,0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高格建筑装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