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14574号
原告:上海荣洲消防安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华振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昌杰,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
法定代表人:沈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懿行,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夏宇,男。
被告: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div>
法定代表人:梁衍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霞,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丹,女。
原告上海荣洲消防安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洲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四建公司)、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开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发回重审后,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荣洲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以欲与被告等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荣洲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荣洲消防安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韩伟清
审 判 员 林 叶
审 判 员 陈 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辰
书 记 员 李雪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