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荣洲消防安保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荣洲消防安保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3民初7350号
原告:上海荣洲消防安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华振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昌杰,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林礼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肃平。
第三人:上海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河曲路****。
法定代表人:沈建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韵锦。
原告上海荣洲消防安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洲公司”)与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利民独任审理,于2020年5月29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原告荣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昌杰,被告中城建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王肃平参加诉讼。开庭后,本院通知上海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维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20年8月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昌杰,第三人泰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韵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城建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荣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城建设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80,584.3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判令中城建设返还投标保证金1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底,荣洲公司与中城建设签订《泰禾集团上海宝山高境项目消防工程合同文件》,约定,中城建设总包的泰禾集团上海宝山高境项目中的消防和通风工程由荣洲公司分包,包干总价为6,860,167元。施工过程中应业主及中城建设要求,增加部分施工项目。经审价结算,工程总价为6,951,880元,中城建设已付工程款6,171,295.68元,余款780,584.32元未付,且投标保证金10万元未退还,故涉诉。
被告中城建设辩称,中城建设未要求荣洲公司增加施工项目,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70%的工程款,中城建设已付90%的工程款,荣洲公司未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余款付款条件未成就。中城建设未收到荣洲公司支付的投标保证金,不同意退还该款。
第三人泰维公司述称,泰维公司对荣洲公司主张的系争消防工程总价为6,951,880元无异议,泰维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中城建设支付了工程款6,604,286元,维保金347,594元泰维公司按照中城建设的要求,直接支付给了荣洲公司,泰维公司已经付清了全部工程款。
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中城建设(甲方)与荣洲公司(乙方)签订《泰禾集团上海宝山高境项目消防工程合同文件》,约定,工程名称:泰禾集团上海宝山高境项目消防及通风工程,地点:,地点团宝山高境项目,工程内容及范围:总建筑面积约为14.5万平方米,消防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室外消防等消防工程;开工日期2015年3月25日(具体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日期:2015年12月31日,包含施工完工、验收完毕,并需要取得消防部门的验收通过证明;本合同含税包干价6,860,167元,甲方不收取额外其他管理费用;乙方在合同签订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合同价款的调整: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引起的造价调整,乙方投标书没有的项目,其直接工程费套用《上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0)》、补充定额及相关文件,主材单价双方另行询价确认;工程竣工经甲方、工程监理、消防检测公司、政府消防部门验收合同后14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总价的70%,乙方相关资料提供齐全,结算价甲方审核认可,双方办理完工程结算后7个工作日内,付至经甲方审核后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5%,余消防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待两年保修期满,并无质量问题后将结算总价的5%余款于10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给乙方;消防工程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甲方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9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或审核完毕,双方签字确认结算报告,甲方有权就本工程的预算、结算,选择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合同签订后,荣洲公司向泰维公司支付了投标保证金10万元。
2016年6月,宝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认定系争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嗣后,泰维公司与江苏时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签订了《上海宝山高境泰禾红御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合同》。2018年6月,江苏时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定单,载明,泰禾集团上海宝山高境项目消防及通风工程,合同价6,860,167元,送审价7,308,537元,审定价6,971,220元。荣洲公司在该审定单上盖章确认。
2019年1月11日,泰维公司与荣洲公司约谈,约谈记录载明,宝山项目消防工程合同结算款以30%现金加70%半年期无息商票的形式支付,荣洲消防需在1月16日前提交完整的付款资料及发票,泰维公司收到合格的付款申请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开具商票,争取在春节前支付剩余款项;宝山泰禾红御项目、青浦泰禾红桥项目消防工程共有20万元履约保证金,约定于1月25日之前退还。
审理中,荣洲公司提供了合同结算审批表复印件,内容为,宝山红御项目消防工程结算审核按6,951,880元结算。
荣洲公司表示,泰维公司在审定价的基础上最终审核按照6,951,880元结算系争工程款。
以上事实,有荣洲公司提供的《泰禾集团上海宝山高境项目消防工程合同文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上海宝山高境泰禾红御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工程结算审定单、约谈记录、保证金付款凭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虽中城建设未与荣洲公司就系争工程进行结算,但系争工程经第三方审定后,发包方最终认定工程价格为6,951,880元,荣洲公司据此主张系争工程总价为6,951,880元,本院予以采信。合同约定,结算价甲方审核认可,双方办理完工程结算后7个工作日内,付至经甲方审核后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5%,余消防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待两年保修期满,并无质量问题后将结算总价的5%余款于10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给乙方。系争工程已于2016年6月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荣洲公司要求中城建设支付全部工程款,符合合同约定。中城建设作为付款方,对自己的付款情况负有举证责任,荣洲公司主张中城建设已付工程款为6,171,295.68元,中城建设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荣洲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荣洲公司要求中城建设支付剩余工程款780,584.32元,本院予以准许。荣洲公司的保证金支付给了泰维公司,未支付给中城建设,且从荣洲公司与泰维公司的约谈记录看,荣洲公司也同意由泰维公司返还保证金,故荣洲公司在本案中要求中城建设返还保证金10万元,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荣洲消防安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80,584.32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荣洲消防安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03元,由原告上海荣洲消防安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23元,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被上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利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鲍仲钰
书 记 员 章雪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