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执137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荣洲消防安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执行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原告上海荣洲消防安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的(2020)沪0113民初7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荣洲消防安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80,584.32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的案件受理费5,580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福建省闽清县,通过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亦办理了轮侯冻结,此外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现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奇松
审判员 杨伟斌
审判员 沈 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经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