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1446号
原告:上海荣洲消防安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昌杰,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禾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荣洲消防安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禾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荣洲消防安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荣洲消防安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金艳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