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荣洲消防安保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荣洲消防安保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991号
原告:上海荣洲消防安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昌杰,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荣洲消防安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荣洲消防安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荣洲消防安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荣洲消防安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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