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525执异8号
案外人:安徽霍山巨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
法定代表人:余宗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山县南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德钰,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执行人:**,女,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执行人:安徽徽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查异议人安徽霍山巨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安徽霍山巨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安徽霍山巨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霍山巨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桂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