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03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金丽人造石加工厂业主。
被执行人陕西上元文化展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新文巷佳和苑小区7号楼3单元5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张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上元文化展览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4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3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
序。
申请人如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
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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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秦 勇
执行员 杨子江
执行员 常 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