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2财保670号
申请人: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新城大街**。
法定代表人:孔非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辰光,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滨河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营业场所。
负责人:***。
申请人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名下价值99133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991330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名下价值99133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