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10244号
原告:苏州阳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中新大道西162号18号厂区。
法定代表人:丁进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5号绿地中央广场腾飞壹号A座B座商业1号楼8层8座805。
法定代表人:侯海博。
被告: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滨河路11号4楼3层。
法定代表人:方文。
原告苏州阳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阳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阳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阳丰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3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苏州阳丰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杨晓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康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