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民申8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滨河路11号4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18号3栋1单元9层901号、902号、903号、904号。
主要负责人:***,市场经营部部门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华公司)、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恒华成都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4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二审对***诉请支付2016年的年度奖金、2017年的年度奖金和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适当。经查,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所提应当支付2016年、2017年的年度奖金和经济补偿金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坚
审判员***
审判员杨宁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