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民申8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滨河路11号4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18号3栋1单元9层901号、902号、903号、904号。

主要负责人:***,市场经营部部门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华公司)、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恒华成都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4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二审对***诉请支付2016年的年度奖金、2017年的年度奖金和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适当。经查,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所提应当支付2016年、2017年的年度奖金和经济补偿金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坚

审判员***

审判员杨宁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