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2民初42602号

原告(反诉被告):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新城大街809号。

法定代表人:徐炜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连慧,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辰光,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滨河路11号4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方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东,浙江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罡,浙江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营业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5号绿地中央广场腾飞壹号A座B座商业1号楼8层B座805。

负责人:侯海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东,浙江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罡,浙江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及被告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反诉原告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思涛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龙东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辰光,被告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华伟业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以下简称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卧龙东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支付货款952 000元;2.判令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支付以952 000元为基数的,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3.判令恒华伟业公司对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的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共同连带付款责任。本案诉讼费由恒华伟业公司、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卧龙东源公司与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签订《110KV主变压器采购合同》,约定该公司向卧龙东源公司购买110KV主变压器;总价款为240万元(后变更为238万元),其中预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20%,该公司应在签约后支付;到货款为合同总价款的30%,该公司应在开箱验收合格后付清;投运款为合同总价款的40%,该公司应在设备投入运行并经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付清;合同总价款的10%为质保金。后,卧龙东源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涉案变压器于2018年6月29日完成初步验收,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应依约在2018年9月29日前付清投运款 952 000元。但该公司违约,至今未支付投运款。

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迟延付款已构成违约,且客观上给卧龙东源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系恒华伟业公司的分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恒华伟业公司应对付款义务承担法律责任。为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卧龙东源公司诉至法院。

恒华伟业公司、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共同辩称:

一、案涉主变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且一直未予解决。

2018年2月,卧龙东源公司与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签订《乌海市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伏发电示范基地阿特斯100Mp光伏发电项目110kv主变压器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阿特斯项目、案涉合同),约定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向该公司采购一台110kv主变压器用于阿特斯项目建设。案涉合同附件二《技术协议书》第2.4.2约定主变压器冷却方式为自然冷却。

2018年5月31日,卧龙东源公司将主变设备运抵阿特斯项目现场并负责安装,同年6月29日完成并网发电,项目于同年11月22日由当地质监部门验收投入商运。随着光伏发电单元的逐步投运,主变设备不久就出现油温绕组温度过高问题,甚至发生主变压器双侧的开关跳闸情况,给业主造成了巨额的发电量损失,业主于2019年10月30日向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发函主张发电量损失金额1750万元。

在2019年3月31日由业主方主持召开的三方会议上,卧龙东源公司承认主变压器温度高、绕组温度高系变压器本身的问题,且承诺负责全程处理以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2019年4月19日,卧龙东源公司对主变设备进行修复时加装了风扇,因加装风扇的技改方案将主变压器的冷却方式改为强迫风冷方式,不满足《技术协议书》要求的自然冷却方式,业主不认可该技改方案,认为仅系挽回电量损失的临时方案,并坚决要求更换主变设备。后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按照业主要求多次给卧龙东源公司发函要求其更换主变设备,但均无果,导致主变设备存在的质量问题一直未予妥善解决。

二、业主已经采购新设备并完成了更换,案涉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因卧龙东源公司供应的主变设备不满足《技术协议书》的要求,且经多次发函后迟迟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主变设备的更换工作,业主为挽回损失向第三方采购了新设备,并于2019年11月24日完成了更换,案涉《主变采购合同》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因卧龙东源公司供应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未予解决,导致案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无义务向该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其利息主张亦无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与卧龙东源公司于2018年2月签订的《110kv主变采购合同》;2.判令卧龙东源公司返还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已付的设备款119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1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反诉费由卧龙东源公司承担。

反诉的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与卧龙东源公司签订《乌海市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伏发电示范基地阿特斯100MWp光伏发电项目110kv主变压器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阿特斯项目、案涉合同),约定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向该公司采购一台110kv主变压器用于阿特斯项目建设。案涉合同价款240万元(后变更为238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20%预付款,交付货物并收取相关材料后支付30%货款,设备投运并经初步验收3个月内支付40%投运款,投运满12个月并经最后验收后1个月内支付10%质保金。案涉合同附件二《技术协议书》第2.4.2约定主变压器冷却方式为自然冷却。

合同签订后,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按照约定于2018年3月28日向卧龙东源公司支付预付款48万元;同年5月31日该公司将主变设备运抵阿特斯项目现场并负责安装;同年6月15日,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依约向该公司支付设备到货款71万元;同年6月29日,阿特斯项目并网发电;同年11月22日该项目由当地质监部门验收投入商运。但随着光伏发电单元的逐步投运,不久设备就出现油温绕组温高问题,甚至发生主变压器双侧的开关跳闸情况,给业主造成了巨额的发电量损失。

在2019年3月31日由业主方主持召开的三方会议上,卧龙东源公司承认主变压器温度高、绕组温度高是变压器本身的问题,且承诺负责全程处理以满足技术规范要求。2019年4月19日,卧龙东源公司对主变设备进行修复时加装了风扇,因加装风扇的技改方案将主变压器的冷却方式改为强迫风冷方式,不满足《技术协议书》要求的自然冷却方式,业主不认可该技改方案,认为仅系挽回电量损失的临时方案,并坚决要求更换主变设备。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多次发函催告,但卧龙东源公司一直未予更换,业主为挽回损失向第三方采购了新设备。

2019年11月15日,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按照业主的要求通知卧龙东源公司于2019年11月17日前到达乌海项目现场,配合业主和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完成主变更换工作并取走该公司供应的主变设备,但该公司未于当日到达现场,业主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了更换,并发生了615 100元的更换施工费用,该费用业主届时将直接从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的工程款中进行抵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提出反诉。

卧龙东源公司对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的反诉辩称: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的反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

2018年2月,卧龙东源公司与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签订《乌海市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伏发电示范基地阿特斯100MWp光伏发电项目110kV主变压器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阿特斯项目、主变压器采购合同),约定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向卧龙东源公司购买110KV主变压器一台,用于阿特斯项目;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付款方式约定合同价格为240万元(双方均认可后变更为238万元);预付款为合同总额的20%;设备到货并经开箱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的30%;设备投入商业运行并经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支付合同总额的40%;合同总额的10%为质保金,在设备验收合格投入商业运行满12个月并经最终验收后1个月内支付。

《主变压器采购合同》附件一《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载明设备名称为SZ11-100000/110;附件二《技术协议书》2.4.21变压器的负载能力载明“负载能力应符合GB/T15164《油浸式电力变压器负载导则》的要求,卖方应提供短时急救过负载能力的计算报告,控制条件为环境温度40℃,起始负载为80%额定容量,150%额定容量连续运行不低于30min,变压器的热点温度不超过140℃。”

2018年6月29日,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工作人员张汉勇在《变压器安装收条》上签字确认,收条载明“今收到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壹台产品型号为:SZ11-100000/110、图号IYB.710.4405、出厂序号:1710B0046的变压器和备用变压器油贰吨。此变压器于2018年5月31日进入现场安装,在2018年6月13日17时安装结束,变压器各项文件齐全,各组部件安装完整无缺陷,油位指示正常,整体验收合格,特此证明。备注:主变于6月28日送电完成(冲击5次)”。

2018年6月7日,卧龙东源公司为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23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9年3月31日,卧龙东源公司、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及第三方召开会议,会议纪要载明“会议主题:主变油温绕组温高专项会议。一、现象描述:前段时间运维记录显示:环境温度在10℃,全负荷运行,主变上层油温最高在73℃,主变绕组温度最高在99℃。二、经过会议讨论,达成以下共识:1、主变设计应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环境温度40℃,起始负载为80%额定容量,150%额定容量连续运行不低于30min,变压器的热点温度不超过140℃。2、主变厂家承认变压器温度高、绕组温度高是变压器的问题,无论是变压器附件的问题还是变压器本体的问题,主变厂家承诺全程处理完成。3、主变由恒华公司直接采购,恒华公司协调主变厂家将此问题解决完成,需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环境温度为40℃,绕组温升65℃,顶层油温升55℃。4、阿特斯宁总:主变温度异常偏高等问题要按照国标和技术协议的标准来解决处理,我司会全程跟踪。5、主变厂家承诺负责全程处理完成,4月1日14:00前将整改方案提供总包恒华、设计院及业主阿特斯审核,在4月底前把需整改的相关备件发至现场并整改完成。具体日期另行通知(提前20天通知厂家)”。卧龙东源公司工作人员孙长山、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工作人员张汉勇及第三方工作人员在参会人员会签处分别签署了姓名。

2019年4月4日,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致函卧龙东源公司,《关于主变压器温度异常导致跳闸的函》﹝2019﹞002号载明“我公司向贵公司采购一台110kV主变压器于乌海阿特斯100MW项目。主变投运后,油温从2019年3月12日开始温度高报警。绕组温度从2019年3月22日开始温度高报警,期间后台监控油温最高为:68.21度,绕组最高温度为:107.61度。主变压器本体油温表记录最大温度为74度,绕组最大温度为109度。你单位服务人员到现场处理此问题,未予以解决。2019年4月4日13点43分,由于主变温度告造成主变双侧开关跳闸。请贵公司8小时内派遣技术人员到达甲方现场,24小时内修复或更换(已于2019年4月4日15点15分电话通知贵司来场处理)。贵司需承担由于主变问题处理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发电量损失、运输费、检验费、仓储、装卸费、安装调试费等。”

2019年4月6日,卧龙东源公司致函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关于阿特斯项目变压器事宜》的函载明“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为贵司生产的阿特斯项目的110KV主变,于4月4日下午因高油温跳闸,我司相当重视,即刻安排试验技术人员携带设备前往现场。4月5日经现场试验及排查,各项数据无异常,变压器主体无异常,可以通知业主方恢复送电。建议处理方案:(1)我公司对油面及绕组温度控制器进行更换,根据主变出厂试验时实测的铜油温差,对绕组温度控制器进行现场整定。(2)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更换散热片。由于散热片生产周期较长,满足不了现场的停电时间要求,我公司不建议采用。(3)我公司建议主变散热器增加风机并进行二次线布置。为了加强与贵司合作互利的关系,保持贵司在业主方的形象,我司会全力配合贵司的工作,同时我司愿意承担加装风机、布设电缆的费用,并对所加装的设备承诺质保一年。请贵司及时通知业主方确定采取何种方案执行,以便东源公司提前准备,请及时给予回复。”

卧龙东源公司与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均认可卧龙东源公司实施了上述函载的第3项内容,即对主变压器增加风机并进行二次线布置。

2019年4月9日,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致函卧龙东源公司,《关于乌海阿特斯项目主变压器事宜》的函﹝2019﹞003号载明“我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采购贵公司110kV主变压器,用于乌海阿特斯100MW项目中。于2019年4月4日下午因油温高跳闸,贵公司于2019年4月5日已派遣技术人员对主变压器主体排查。针对主变压器油温,绕组温度异常问题,贵公司提出三个处理方案。对于贵公司提出的方案,我单位要求主变压器的修复改造必须符合供货前签订的技术协议,如修复改造后仍不能满足签订的技术协议及安全运行要求,贵公司则无条件为我公司更换主变压器。停电时间已告知贵公司,要求贵公司必须在停电范围内完成主变压器修复改造工作。由于贵公司主变压器油温、绕组温度异常造成跳闸、限负荷、停电等所有的一切损失由贵公司承担。”

2019年4月17日,苏州高创特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致函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关于乌海项目主变跳闸事故的函》载明“2019年3月14日至4月4日,乌海卓尔光伏电站每日出现主变绕组温度高报警情况。4月4日中午11点52分主变油温高报警,11点59分主变绕组温度高报警,当日下午13点43分电站主变因油温高导致主变高压侧和低压侧开关跳闸,光伏电站停止发电。跳闸主要原因为主变油温超过整定值,保护动作。主变跳闸后乌海电业局于4月6日对项目进行了事故调查,并对电站做出了停电整改处理。对于此次事故,我司经内部讨论后达成以下一致意见:(1)贵司购买卧龙100MVA的主变,经我司技术和运维人员现场核实产品实际运行参数不能满足设计图纸要求。(2)主变技术协议中冷却方式为-自然风冷;技改后冷却方式变为-强迫风冷。对于卧龙电器烟台公司提出的技改方案,我司认为此次技改仅为临时解决方案并非最终解决方案。(3)我司坚决要求贵司尽快完成主变更换工作,同时保留追究本次事故给我司造成直接发电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后续供电局对我司的处罚或限电问题)的权利。请贵司对本次事故从设计、采购和施工角度认真分析,举一反三,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本次事故作出调查报告,并对本次事故后续解决办法和经济损失情况制定合理方案,报送我公司。”

2019年4月17日,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致函卧龙东源公司,《关于要求主变厂家尽快完成主变更换工作的函》﹝2019﹞004号载明“2019年3月14日至4月4日,乌海卓尔光伏电站每日出现主变绕组温度高报警情况。4月4日中午11点52分主变油温高报警,11点59分主变绕组温度高报警,当日下午13点43分电站主变因油温高导致主变高压侧和低压侧开关跳闸,光伏电站停止发电。跳闸主要原因为主变温升过高触发保护动作。主变跳闸后乌海电业局于4月6日对项目进行了事故调查,并对电站做出了停电整改处理。对主变升温过高问题我司及项目建设方讨论后达成一致意见:1、贵司供予阿特斯乌海100MWp项目使用的100MVA主变,经相关技术人员及现场运维人员核实,该产品实际运行参数不能满足设计图纸及贵我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要求。2、贵司提出的针对温升过高的技改方案,我司及建设方一致认为此方案仅为临时解决方案并非最终解决方案。3、我司坚决要求贵司尽快完成主变更换工作,请贵司尽快提出更换计划上报我司及建设方,并组织相关人员开始更换主变的工作。贵司需承担在解决主变问题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发电量损失、相关电力部门的处罚或限电损失、运输费、检验费、仓储、装卸费、安装调试费等。”

2019年4月29日,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致函卧龙东源公司,《关于乌海阿特斯项目更换主变压器的函》﹝2019﹞005号载明“我司采购你方110kV主变压器,用于乌海阿特斯100MW项目中。针对主变压器油温、绕组温升过高问题,我公司已多次发函给你方,然你方至今都未能彻底解决。经投运现场实际运行发现,你方提供的主变压器在做临时措施(加装风机)前后均无法满足国家相关规程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中关于主变压器温升的技术要求。依据合同约定,我公司现正式通知你方尽快生产新的主变压器,待新主变压器生产完成后立即完成对现有主变压器的更换工作。以上要求,请你方在收到本函48小时内给予书面回复,我公司将根据你方的回复情况安排下一步的工作。如果你方在收到本函件48小时内未给予书面回复或不同意更换主变压器,我公司即认为你方无意向亦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我公司可不经你方同意将采用任意方式解决此主变压器实际存在的问题,因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你方承担,我公司保留一切索赔的权利。”

2019年4月30日,卧龙东源公司致函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关于阿特斯项目变压器事宜》的函载明“1、针对贵司提出的阿特斯项目主变油温、绕组油温过高的问题,我司相当重视并积极响应,出具了多种可行性解决方案,并先后多次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协调处理此事。4月4日现场反馈高油温跳闸,我司本着对贵司及业主方高度负责、积极服务的态度,即刻安排人员出发,于4月5日我司技术人员携带设备到现场,经现场试验检测,主体变压器相关的试验数据全部合格,均满足运行条件。根据3月31日专题会议加装风机的方案,我司于4月19日在业主方停电检修的时间内,开始在现场进行安装风机工作并调试合格。我方通过加装风机、增强散热的措施,在主体满负荷运行时温度降温明显,再没有出现报警情况,能够满足业主方的正常发电生产,故认为现在没有必要更换主变。2、在此期间对贵司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同时诚挚邀请贵司及业主方领导到我方考察指导。”

庭审中,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提交了苏州高创特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方、甲方,曾用名为苏州高创特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卖方、乙方)于2019年7月30日签订的《阿特斯乌海100MW电站主变采购合同书》,以证明阿特斯项目业主方购买了新的主变压器。该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阿特斯乌海100MW项目110KV电力变压器(SZ-120000/110)等设备及相关的指导安装、调试、维护、培训等服务;合同总价375万元。

2019年11月15日,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致函卧龙东源公司,《关于乌海阿特斯项目主变压器更换事宜》的函﹝2019﹞007号载明“我公司与贵司于2018年2月签订《110KV主变压器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向贵司采购一台110kV主变压器,用于乌海阿特斯100MW项目的建设。贵司供应的主变压器在投运后不久出现油温、绕组温升过高的问题,经贵司修复改造后,仍无法满足相关国家规程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的要求。根据《采购合同》通用条款第9.7条的约定,我公司多次发函要求贵司尽快完成更换义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新货物的费用、将新货物运至安装现场的费用及处理被更换货物的费用等),但贵司至今未完成主变更换。现业主已经于2019年8月18日与其他主变厂家签订采购合同,并定于2019年11月17日进行主变更换,请贵司安排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于2019年11月17日前到达乌海项目现场,配合业主和我公司完成主变更换工作并取走贵司供应的主变设备。请贵司于2019年11月17日前给予回复,如果贵司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未在2019年11月17日前到达乌海项目现场,业主或我公司将有权直接更换主变,更换下的贵司主变设备如发生任何损失或贵司不及时取走而发生任何损失的,均由贵司承担。同时,我公司将保留追究贵司因主变问题造成我公司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向我方主张的发电量损失、新主变设备的采购费、运输费用、检验费、仓储、装卸费、拆除费、安装调试费等。”

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称业主方于2019年11月24日对主变压器进行了更换。

庭审中,卧龙东源公司提交了2019年4月6日的乌海项目主变油温高跳闸分析专题会《会议签到表》复印件及《乌海项目主变油温高跳闸整改会议纪要》复印件,以证明1.该公司及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派员参会;2.经乌海供电局现场核实,事故原因是运维人员未按照行业指导设置,对设备跳闸开关设置温度过低及未控制负荷导致,并非因主变压器质量问题导致。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称因卧龙东源公司不能提供该组证据的原件,对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乌海项目主变油温高跳闸整改会议纪要》复印件载明“会议主题:乌海项目主变油温高跳闸整改会议 2019年4月4日13:43阿特斯卓尔光伏电站主变因油温高(整定值80℃,跳闸时就地油温1 79℃,油温2 80.3℃)导致主变高压侧151和主变低压侧301断路器跳闸,光伏电站停止发电。2019年4月6日上午乌海供电局大客户管理处黄文通、苏博一行四人至阿特斯卓尔光伏电站检查,下发《安全检查存在问题、隐患整改通知书》(海区016号),存在问题情况如下:1、没有本次跳闸情况说明。2、主变及变压器油未做试验。3、保护定值未重新整定。3、现场油温显示与后台、数显表不符。4、未按要求控制负荷。整改要求:1、提供本次跳闸的事故经过,处理情况,决定的书面材料;2、主变及变压器油做实验3、重新整定主变保护定值;4、校验温度及要求与后台相符;5、控制主变符合(应为负荷,本院注)在80%以下;6、重新与大用户管理处签订安全用电协议。现场针对上述整改召开会议,经过会议讨论各事项具体牵头负责人如下:北京恒华张一桢负责:1、4月7日前提交本次跳闸事故报告、处理措施等。2、4月6日联系海金送变电对主变及主变油样做实验,4月7日前提供试验报告。3、联系代维单位海金送变电对主变保护定值重新整定,4月7日前提供保护定值单(需盖章)。4、联系省级及以上检定单位到现场对两套油温系统,一套绕组温度系统进行检定,检定后三块表测试温度误差应符合国家规定;联系主变厂家及后台厂家调整2块油面温控器,1块绕组温度控制器,就地、数显、后台温度应保持一致。5、联系调试单位将主变油温80℃跳闸更改为80℃高温报警,取消油温跳闸功能(参考图纸NA39021S-D0209-09);更改接线后对主变进行80℃油温告警;绕组温度95℃高温报警,绕组温度120℃跳闸进行现场模拟测试。6、以上问题需尽快完善,提交给供电局大客户管理处并协调在4月8日前允许阿特斯卓尔光伏恢复并网发电。运维部刘春雨负责:按要求控制负荷在80%以下,并安排运维人员加强现场油温及绕组温度监控,就地油温80℃高温报警、绕组温度95℃高温报警、绕组温度120℃跳闸,临近点时采取限负荷措施。工程部邢朝帅负责:1、监督北京恒华按要求日期完成约定的事项。2、联系商务刘禹成、运维刘春雨与大用户管理处重新签订安全用电协议。”

卧龙东源公司认可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已付主变压器货款119万元。

卧龙东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裁定冻结了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的银行存款991
330元。

卧龙东源公司申请本院向苏州高创特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苏州高创特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调取该公司保存的上述2019年4月6日的乌海项目主变油温高跳闸分析专题会《会议签到表》原件,向乌海供电局调取《安全检查存在问题、隐患整改通知书》(海区016号)原件。

庭审结束后,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向本院邮寄了《乌海市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伏发电示范基地阿特斯100MW光伏项目工程商业运行前(360h试运结束)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及《主变运行参数记录》复印件,以证明涉案电站超容系经电网公司认可,卧龙东源公司提供的主变压器的质量问题与电站超装容量无关、主变压器温升不符合技术协议的要求。因该公司无法取得原件,申请本院分别向格盟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乌海市卓尔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调取原件。

上述事实,有《主变压器采购合同》《变压器安装收条》,2019年3月31日的会议纪要,2019年4月6日的《会议签到表》复印件及《乌海项目主变油温高跳闸整改会议纪要》复印件,往来函件,2019年7月30日的《阿特斯乌海100MW电站主变采购合同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就主变压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在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与卧龙东源公司的多次函件沟通过程中,自始双方便各执一词。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称卧龙东源公司提供的主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应就此举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主变压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由谁进行认定。

《乌海项目主变油温高跳闸整改会议纪要》复印件中记载了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负责在2019年4月6日联系相关机构对主变压器及油样进行实验,4月7日前提供实验报告。虽然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以卧龙东源公司不能提供该会议纪要的原件为由无法确认真实性,但是,结合2019年4月17日苏州高创特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致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关于乌海项目主变跳闸事故的函》的记载及同日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致卧龙东源公司《关于要求主变厂家尽快完成主变更换工作的函》﹝2019﹞004号的记载,本院可以认定主变压器跳闸后乌海供电局于2019年4月6日对跳闸事故进行了调查并下发《安全检查存在问题、隐患整改通知书》(海区016号)、乌海项目主变油温高跳闸整改会议的召开以及《乌海项目主变油温高跳闸整改会议纪要》是客观存在的。

显然,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并未按照《乌海项目主变油温高跳闸整改会议纪要》的要求对主变压器及油样进行实验并提供实验报告。换言之,主变压器有无质量问题始终未经有权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无权仅以其与业主方的讨论意见为依据即判定主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并拒绝付款。

另外,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认为主变压器的实际运行参数不能满足设计图纸的要求及技术协议的要求,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业主方另购主变压器,并提交了业主方与其他供货商的采购合同,本院注意到,该采购合同记载的主变压器的容量为120千伏安,合同总价为375万元,而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向卧龙东源公司采购的主变压器的容量为100千伏安,合同总价为238万元,二者的容量明显不同,且价格相差137万元之巨。因此,究竟是卧龙东源公司提供的主变压器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导致温升过高而跳闸,还是该主变压器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而是因其设计容量本就不能满足阿特斯项目的客观需要而导致跳闸,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在无确切证据证实卧龙东源公司提供的主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同意移除该主变压器,现又以质量问题为由进行抗辩,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双方均未就主变压器何时投入商业运行提交证据,因此,卧龙东源公司要求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自2018年 9月3 0日起支付利息,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判令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自起诉状送达之次日即2019年8月20日起付息。

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系恒华伟业公司的分公司,卧龙东源公司要求二公司共同承担给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卧龙东源公司申请的调查取证没有必要,本院不予准许。

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在庭审结束后邮寄的材料,本院不予认定,且其申请的调查取证内容对本案事实的认定不产生实质影响,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卧龙东源公司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恒华伟业内蒙古分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其反诉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主变压器货款952 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以952 000元为基数的,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至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 320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费7755元,均由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思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马 斌
书  记  员   刘 静
书  记  员   赵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