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2民初6581号
原告: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滨河路11号4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满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原告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结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元,由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