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执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韩城市信惠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西峙路翰林院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韩城西韩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盘河南路西韩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忠卫,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韩城市信惠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韩城西韩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4月20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韩城市信惠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亦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韩城市信惠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韩城西韩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5执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万宏革
审 判 员 栾小君
审 判 员 王亚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白 冰
书 记 员 马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