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1民初2595号
原告:**(天津)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工业园鑫源道18-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4023379F。
法定代表人:KnutUDoWiszniewsk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上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上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连橡胶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辉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341203236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天津)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橡胶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工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玮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