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120号
申请人:**(天津)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4023379F,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工业园鑫源道18-21号。
法定代表人:KUNTUDOWISZNIEWSKI。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上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上口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饮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R7D9F7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站北路(城铁惠山站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0736000元的财产。2023年1月1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饮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工业技术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露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钱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