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勒(天津)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饮品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120号 申请人:**(天津)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4023379F,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工业园鑫源道18-21号。 法定代表人:KUNTUDOWISZNIEWSKI。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上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上口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饮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R7D9F7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站北路(城铁惠山站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0736000元的财产。2023年1月1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饮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工业技术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露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钱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