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太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太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大连鸿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11执恢115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太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鸿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太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鸿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鸿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甘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贾力旎 ******
代理审判员邵希伦******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