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太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太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91执112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太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中革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太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春峥
审判员*建光
审判员白力忠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