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太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太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13民初6972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蒙古族,户籍地:吉林省乾安县。
被告:大连太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中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691991X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大连太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