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太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太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12民初3459号
原告:大连太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中革村(甘井子区新水泥路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向阳,系辽宁五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太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连太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太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8元,减半收取824元,由原告大连太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姜莉
人民陪审员*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单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