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微润灌溉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渡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微润灌溉技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16288号 原告:北京渡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加油站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微润绿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园博园南路渡业大厦6层61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微润灌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发路1号***大厦32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渡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渡业公司)与被告北京微润绿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微润公司)、被告深圳市微润灌溉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市微润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渡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京微润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深圳市微润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渡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微润公司返还渡业公司借款1371万元;2.判令北京微润公司清偿渡业公司各借款出借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截至2022年6月30日利息计算为438.51万元(具体详见附表),并以137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7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深圳市微润公司对返还渡业公司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北京微润公司、深圳市微润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北京微润公司因运营资金紧张,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向原告借款用于周转资金,双方共同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年利率、借款期限及利息具体详见附表《北京微润绿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借款及利息明细表》),自2017年6月14日起原告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北京微润公司一直未向原告返还1321万元借款及利息,经原告电话、发函等多种方式多次催要未果。经了解,被告北京微润公司是被告深圳市微润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但被告深圳市微润公司没有实缴出资,导致被告北京微润公司资金紧张、运营困难、资不抵债,已濒临破产,无法返还借款,故应由被告深圳市微润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现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共计人民币1321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微润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现在没有资金还款。 被告深圳市微润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属实,我公司的注册资金没有到位,我公司不同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渡业公司与北京微润公司是经营合作关系,北京微润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渡业公司借款。 2017年6月3日,渡业公司(出借方、甲方)与北京微润公司(借款方、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1.甲方借给乙方资金总计人民币(大写)暂定壹仟捌佰万元整(小写1800万元);2.本合同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3.借款方式:在暂定总借款金额内予以分期借款,每期借款双方签订分期《借款协议》;4.借款年利率暂定7%,双方根据每期《借款协议》最终确定;5.1借款期限:每期借款期限暂定1年,双方根据每期《借款协议》最终确定,5.2每期借款计息以借款实际到账日为起始日……5.4每期借款到期后按先借先还的原则予以还本付息,5.5最后一期借款期满一年后应返还全部分期借款本金及利息。在签订该份《借款协议》后,双方又签订若干份《借款协议》并进行借款。具体如下: 一、2017年6月14日,渡业公司(出借方、甲方)与北京微润公司(借款方、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借给乙方资金2000000元,借款年利率7%,借款期限:1年,自2017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13日。同日,渡业公司向北京微润公司转账2000000元。 二、2017年10月9日,渡业公司(出借方、甲方)与北京微润公司(借款方、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借给乙方资金500000元,借款年利率7%,借款期限:半年,自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4月8日。同日,渡业公司向北京微润公司转账500000元。 三、2017年11月6日,渡业公司(出借方、甲方)与北京微润公司(借款方、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借给乙方资金200000元,借款年利率7%,借款期限:一年,自2017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5日。2017年11月8日,渡业公司向北京微润公司转账200000元。 四、2017年11月28日,渡业公司(出借方、甲方)与北京微润公司(借款方、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借给乙方资金500000元,借款年利率7%,借款期限:一年,自2017年11月28日至2018年11月27日。2017年12月7日,渡业公司向北京微润公司转账500000元。 五、2018年1月10日,渡业公司(出借方、甲方)与北京微润公司(借款方、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借给乙方资金500000元,借款年利率7%,借款期限:一年,自2018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9日。2018年1月12日,渡业公司向北京微润公司转账500000元。 六、2018年2月6日,渡业公司(出借方、甲方)与北京微润公司(借款方、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借给乙方资金500000元,借款年利率7%,借款期限:一年,自2018年2月6日至2019年2月5日。2018年2月8日,渡业公司向北京微润公司转账500000元。 七、2018年3月,渡业公司(出借方、甲方)与北京微润公司(借款方、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借给乙方资金400000元,借款年利率7%,借款期限:一年,自2018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2018年3月16日,渡业公司向北京微润公司转账400000元。 八、2018年4月13日,渡业公司(出借方、甲方)与北京微润公司(借款方、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借给乙方资金400000元,借款年利率7%,借款期限:一年,自2018年4月13日至2019年4月12日。同日,渡业公司向北京微润公司转账400000元。 九、2018年5月,渡业公司(出借方、甲方)与北京微润公司(借款方、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借给乙方资金400000元,借款年利率7%,借款期限:一年,自2018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8日。2018年5月11日,渡业公司向北京微润公司转账400000元。 十、2018年5月,渡业公司(出借方、甲方)与北京微润公司(借款方、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借给乙方资金400000元,借款年利率9%,借款期限:一年,自2018年5月23日至2019年5月22日。2018年5月23日,渡业公司向北京微润公司转账400000元。 十一、2018年6月11日,渡业公司(出借方、甲方)与北京微润公司(借款方、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借给乙方资金450000元,借款年利率9%,借款期限:一年,自2018年6月11日至2019年6月10日。2018年6月13日,渡业公司向北京微润公司转账450000元。 十二、2018年6月,渡业公司(出借方、甲方)与北京微润公司(借款方、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借给乙方资金950000元,借款年利率9%,借款期限:一年,自2018年6月29日至2019年6月28日。渡业公司称该笔借款实际出借金额为600000元。2018年6月29日,渡业公司向北京微润公司转账300000元。2018年7月10日,渡业公司向北京微润公司转账300000元。 十三、2018年7月4日,渡业公司(出借方、甲方)与北京微润公司(借款方、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借给乙方资金500000元,借款年利率9%,借款期限:一年,自2018年7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2018年7月5日,渡业公司向北京微润公司转账500000元。 十四、2018年8月10日,渡业公司(出借方、甲方)与北京微润公司(借款方、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借给乙方资金500000元,借款年利率9%,借款期限:一年,自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9日。2018年8月13日,渡业公司向北京微润公司转账500000元。 十五、2018年9月,渡业公司(出借方、甲方)与北京微润公司(借款方、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借给乙方资金600000元,借款年利率9%,借款期限:一年,自2018年9月11日至2019年9月10日。2018年9月12日,渡业公司向北京微润公司转账600000元。 十六、2018年10月,渡业公司(出借方、甲方)与北京微润公司(借款方、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借给乙方资金700000元,借款年利率9%,借款期限:一年,自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10月14日。2018年10月16日,渡业公司向北京微润公司转账700000元。 十七、2018年11月,渡业公司(出借方、甲方)与北京微润公司(借款方、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借给乙方资金640000元,借款年利率9%,借款期限:一年,自2018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12日。2018年11月7日,渡业公司向北京微润公司转账100000元。2018年11月15日,渡业公司向北京微润公司转账540000元。 十八、2019年1月21日,渡业公司(出借方、甲方)与北京微润公司(借款方、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借给乙方资金100000元,借款年利率10%,借款期限:一年,自2019年1月22日至2020年1月21日。2019年1月22日,渡业公司向北京微润公司转账100000元。 十九、2019年2月,渡业公司(出借方、甲方)与北京微润公司(借款方、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借给乙方资金3320000元,借款年利率9%,借款期限:一年,自2019年2月19日至2020年2月18日。2019年2月19日,渡业公司向北京微润公司转账100000元。2019年3月14日,渡业公司向北京微润公司转账100000元。2019年4月9日,渡业公司向北京微润公司转账220000元。2019年5月13日,渡业公司向北京微润公司转账400000元。2019年5月20日,渡业公司向北京微润公司转账400000元。2019年5月24日,渡业公司向北京微润公司转账300000元。2019年5月6日,渡业公司向北京微润公司转账200000元。2019年6月17日,渡业公司向北京微润公司转账430000元。2019年9月19日,渡业公司向北京微润公司转账100000元。2019年10月16日,渡业公司向北京微润公司转账70000元。2019年10月31日,渡业公司向北京微润公司转账50000元。2019年10月22日,渡业公司向北京微润公司转账150000元。2019年11月11日,渡业公司向北京微润公司转账100000元。2019年11月19日,渡业公司向北京微润公司转账240000元。2019年11月25日,渡业公司向北京微润公司转账140000元。2019年11月27日,渡业公司向北京微润公司转账150000元。2019年12月19日,渡业公司向北京微润公司转账170000元。 二十、2017年6月8日,渡业公司(出借方、甲方)与北京微润公司(借款方、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借给乙方资金500000元,借款年利率7%,借款期限:半年,自2017年6月8日至2017年12月17日。双方出具“关于借款的情况说明”,确认微润公司员工***、**经其公司同意,以个人名义接收渡业公司的借款,情况如下:1.***于2017年3月23日借款5万元(转账)、2017年3月30日借款5万元(现金)、2017年4月21日借款10万元(转账)、2017年5月18日借款15万元(转账);2.**于2017年5月23日借款15万元(转账)。上述借款合计50万元,用于北京微润公司前期设立过程中购置办公用品等日常开支。经北京微润公司和渡业公司协商一致,同意将上述借款计入渡业公司对北京微润公司的借款。渡业公司提供上述相应的转账记录。 2019年12月25日,渡业公司与北京微润公司签订《确认函》,确认了全部二十二期借款总计1681万元,其中北京微润公司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已经偿还金额为310万元,双方共同确认剩余借款1371万元尚未返还。渡业公司称其未在本案中主张已经偿还的欠款部分,未提供相应借款的协议及付款凭证。 本案审理中,渡业公司提交“北京微润公司借款及利息明细表”,载明全部借款的本金、借款期限、利息等内容,渡业公司与北京微润公司**确认欠款本金为1371万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利息为438.51万元。 北京微润公司、深圳市微润公司对于借款的事实均予认可。渡业公司提交催款函,证明其向北京微润公司催要过欠款,北京微润公司对此不持异议,其表示因为深圳市微润公司没有实际出资到位,故其经营中资金紧张、运营困难,无法还款。 经查,北京微润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25日,其股东为深圳市微润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渡业公司与北京微润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等,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渡业公司作为借款人依约提供了借款,渡业公司与北京微润公司就欠款的本金、利息进行约定和结算,确认了欠款本金和利息的明细,北京微润公司应当按照约定还本付息。渡业公司要求北京微润公司偿还欠款本金1371万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利息438.51万元,并按照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继续支付2022年7月1日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北京微润公司同意渡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渡业公司以深圳市微润公司未实缴出资为由对欠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母公司未实缴出资不构成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定事由,故本院对于渡业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无法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微润绿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渡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710000元及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利息4385100元; 二、北京微润绿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渡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59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的标准计算;以77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北京渡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370.6元,由北京微润绿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渡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