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微润灌溉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微润灌溉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微润绿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1481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2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微润灌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发路*****大厦3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70137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微润绿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园博园南路渡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0ER576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微润灌溉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微润绿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调【2020】283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款项55000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向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725元作为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725元已收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14816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