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义飞与菏泽圆通建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15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菏民一终字第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鄄城县法制办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圆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作收,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作收,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
原审第三人:山东菏泽昌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菏泽圆通建材有限公司、窦义飞、原审第三人***、山东菏泽昌源食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菏泽圆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勇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作收,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孙作收,原审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山东菏泽昌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路凤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于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