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厦门港航建设有限公司、厦门港航建设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泗民初字第0440号民事判决。***不服该判决,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5)宿中民终字第00132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4)泗民初字第0440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厦门港航建设有限公司、厦门港航建设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20466.25元。事实和理由:泗阳县交通局将该县成子河土方工程承包给被告厦门港航建设有限公司开办的被告厦门港航建设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被告厦门港航建设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告**中,**中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原告。2013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中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对土方量的计算、土方的单价、付款的方式进行了约定。经核算原告完成的总土方量为331280.44646立方米。被告**中应该付给原告工程款1672966.25元,已付971300元,被告**中还为原告垫付**的机械费81200元。剩余款项620466.25元至今未付。被告厦门港航建设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被告厦门港航建设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人施工,故应支付工程款。******
被告厦门港航建设有限公司、厦门港航建设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辩称,原告与**中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为**中施工,工程款应该由他们双方之间进行结算、支付。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告也没有为被告公司施工,被告公司不应该支付任何工程款。请求驳回原告对两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日,以被告**中为甲方,原告***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为:为了更好搞好泗阳成子河三标段部分工程,经甲乙双方商谈,达成如下共识:1、土方测量计算方法以甲方断面图纸为准。2、土方单价,每方5.05元(税后价)。3、资金结算方法,按月进度土方量百分之柒拾伍,75%,每20天付柒拾伍的百分之伍拾做油料费,余款百分之二十五三个月付百分之贰拾,第四个月付百分之五。甲方责任:甲方负责河道排水、地方矛盾,保持乙方正常施工,如造成乙方不能施工,二天内不计算损失,超二天甲方赔偿每天每台车500元损失费。乙方责任: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指挥,按时完成甲方交给的工程任务,如乙方完不成任务自动退场已完成的工程不予结算,安全由乙方自己负责。协议签订以后,原告***按被告***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其施工的界桩号为K8+250—K7+410,该工程目前土方量已完成进入下一个环节。******
在诉讼中,原告***申请对其完成工程量进行鉴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与被告**中签订的施工合同、被告**中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审期间,原告***申请对其施工工程量进行鉴定。二审法院认为工程量的确定涉及专业性问题,应对工程量进行鉴定,才能确定工程价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其施工工程量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但在鉴定过程中,经多次电话及书面催促***缴纳鉴定费用后,***未缴纳鉴定费用。后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终止鉴定。******
综上,原告主*工程款的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5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1427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许丽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