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航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港航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闽02民终25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港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大嶝街道嶝崎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港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3民初3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港航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港航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负担。事实与理由:***在港航公司实习期间,始终没有向港航公司出示和提交毕业证书证明其已从厦门工学院毕业,故港航公司一直将其以实习生的身份安排实习活动,双方本来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从***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交的考勤表上,清楚记录***的身份为“实习生”,***对在实习期间的这种身份一直都是予以认可的,只是其不慎受伤后,企图从港航公司获取所谓的赔偿而改变说辞。故一审认定港航公司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被上诉人***答辩称,***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与港航公司均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入职后接受港航公司的管理,从事港航公司指派的工作并从港航公司逐月领取劳动报酬,港航公司也与***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港航公司认为***以“实习生”的身份入职并不能对抗其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客观事实,港航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1.***在2021年6月28日办理入职手续时已经取得毕业证书,已经不属于在校生身份。***入职后出示毕业证,双方就录用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了岗位、报酬,该情形不应视为实习。2.***的岗位为施工员,具体工作内容为监督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班组,***的工作受港航公司项目负责人指派,从事的工作系港航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3.***的工资由港航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发放,港航公司对***的工资有分配权利,双方具有经济从属性。4.***接受港航公司考勤,受港航公司管理,并与港航公司补签了劳动合同,港航公司也为***缴纳了社会保险,双方具有人身从属性。 港航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港航公司与***2021年6月28日至2021年10月1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28日,***到港航公司上班,接受公司项目部安排的具体工作,并加入了公司的工作群。港航公司为***缴纳了2021年7月至9月的社会保险。2021年8月,港航公司工作人员为***办理签署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事宜,并于9月1日要求***提供毕业证书扫描件。2021年8月10日港航公司通过厦门鑫永汉船务有限公司向***转账支付工资3600元,10月11日支付工资3986.23元;2021年9月10日港航公司向***支付工资3172.46元。 2021年10月19日,***向厦门市翔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港航公司与***2021年6月28日至2021年10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11月5日,厦门市翔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厦翔劳人仲案字[2021]第758号裁决:***与港航公司2021年6月28日至2021年10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港航公司不服裁决,遂提起诉讼。 根据港航公司提供的2021年8月及10月的项目部职工考勤表,其中载明***的岗位为“实习生”,8月1日至8月19日期间备注“公伤休息”,10月12日起备注“已离职”。 另查明,***2021年6月28日取得厦门工学院毕业证书。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2021年6月28日进入港航公司后接受项目部工作安排和日常考勤,港航公司为***缴纳社保及办理签署劳动合同事宜,且固定于每月10日前后向***发放工资,直至其2021年10月12日离职。由此可见,在上述期间***接受港航公司的管理,港航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港航公司主张***在公司是实习生身份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因此,***与港航公司2021年6月28日至2021年10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港航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驳回厦门港航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确认***与厦门港航建设有限公司2021年6月28日至2021年10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二审期间,对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港航公司提出如下异议:1.***到港航公司工作是实习而非上班;2.港航公司未与***签署劳动合同;3.2021年8月至10月期间港航公司向***支付的款项性质是补贴而非工资。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另查明,2021年8月至10月期间港航公司向***转账支付的款项均备注“工资”。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2021年6月28日毕业,故其进入港航公司工作时已是毕业生,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接受港航公司项目部安排从事具体工作,港航公司为***缴纳了社会保险,并通过银行转账向***发放工资,故***主张与港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港航公司关于其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缺乏依据,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厦门港航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