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航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厦门港航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宿中民终字第001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厦门港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嘉乐路392号众兴镇4BC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原审被告厦门港航建设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迎宾大道1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港航建设有限公司、厦门港航建设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初字第0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事实导致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初字第04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泗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5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