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永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25执8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代理人:赖文婷,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建华,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红星乡红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5792538900。
法定代表人:吴炎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125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5600元及利息(以本金135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案件受理费3012元、申请执行费1934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福建省点对点司法查控系统、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税务、保险、车辆、船舶、房产、土地、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及收入情况进行了调查,除部分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存款2597.09元,但该款尚不足以扣除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经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和执行情况,确认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并表示暂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除已划拨的款项外,确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幼圣
执行员  檀卫东
执行员  官彩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维正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