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25执恢1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4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永泰县号。
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红星乡红星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仓民初字第2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46.57万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福建省点对点司法查控系统、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被执行人所在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土地登记、收入情况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申请执行人***分得房屋拍卖款162903.83元,无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和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月28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和执行情况,表示暂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已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鄢振彬
执行员  温加盛
执行员  林鹏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美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