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125执1539号
申请执行人林武,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原住福建省永泰县红星乡红星村官墩**号,现住址不明。
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红星乡红星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闽0125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闽0125执1539号,申请执行标的78.9万元及利息。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另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根据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仓民初字第283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闽0125执恢131号,申请执行标的624038元及利息。上列案件中***、福建省永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为被执行人,为了提高司法资源,利于案件统筹兼顾整体把握,案件合并执行,一体处置,更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闽0125执1539号案件并入(2018)闽0125执恢131号案件,予以合并执行;
二、终结(2017)闽0125执15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