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永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103执62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永泰县红星乡红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579253890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执行人:***,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本院在执行***与福建省永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03民初3738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福建省永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兴徐火丽还款1807716元及利息.福建省永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兴***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查到被执行人龙飞雪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616号鑫苑B区(原金山桔园洲商住楼B区)2#904单元(产权证号:R1××97)的房;已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执保字第41号查封,本案轮候查封并参与分配。向公安部车辆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公示,并限制其高消费及其他非必要消费。
2018年8月14日,本院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将本院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财产措施告知其,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状况没有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以及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结果回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在法定期限内均未能按期处置完毕,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