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工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诉齐齐哈尔市工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202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所地建华区运建21号楼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工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龙沙区龙南街53号。
***与齐齐哈尔市工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齐劳人仲字(2015)第6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工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工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工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到金融机构没有查询到存款信息,到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询到车辆信息,到产权管理部门没有查询到房产信息。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工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工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