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工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宏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齐齐哈尔市工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421民初451号

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544号。

法定代表人:翟树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树申,该公司员工,住萝北县凤凰邰府邸3号楼102室。

被告:齐齐哈尔市工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南街53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玉,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年龄不详,汉族,萝北县交通局工作人员,住萝北县凤翔镇。

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灏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工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民建筑公司)、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宏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树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工民建筑公司、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宏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场地占用费2,000.00元;2.被告立即腾退所占场地;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被告**承包被告工民建筑公司的拆迁工程。在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土无地方存放,想要借用原告的场地存放十余天,原告同意将场地借用给被告**使用。现被告拒绝腾退所占场地。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已于2021年5月6日将部分废弃土运走。按照被告存放废弃土的时间、面积,其应按每平方米1.50元/月支付占地费用、按照每平方米8.00元支付场地平整费用等。但考虑到诸多因素,放弃要求给付占地费、场地平整费的主张。要求被告在十日内将所占用场地的废弃土清运完毕,并将所占用场地平整完毕。

被告工民建筑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宏灏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工民建筑公司、被告**均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出庭应诉,依法应视为其放弃了抗辩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齐齐哈尔市工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将占用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场地存放的废弃土全部清运完毕、占用场地平整完毕。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