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工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市工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超市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6民初1304号
原告:**哈尔市工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市龙沙区龙南街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36930446E。
法定代表人:汪庆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男,195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哈尔***超市,经营者穆彦章,男,1980年4月4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镇盛鑫洗浴广场。
被告:***,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市工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哈尔***超市、***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哈尔市工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明确表示不预缴诉讼费,并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哈尔市工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洪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