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黑0382民初1671号
原告鸡西市鸡冠区龙妹家政服务中心密山分站与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大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鸡西市鸡冠区龙妹家政服务中心密山分站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鸡西市鸡冠区龙妹家政服务中心密山分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鸡西市鸡冠区龙妹家政服务中心密山分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鸡西市鸡冠区龙妹家政服务中心密山分站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春玉
书 记 员 陈 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