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大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牡丹江大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0406执恢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执行人:牡丹江大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玄武湖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姚占文,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6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与牡丹江大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牡丹江大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牡丹江大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股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牡丹江大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0406执恢8号***与牡丹江大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忠福
审判员  吕洪明
审判员  王书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邵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