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大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宏兴包装材料厂、牡丹江大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4财保18号
申请人:牡丹江市宏兴包装材料厂,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新荣街荣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毕远琴,该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牡丹江大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五条路新立街鸿盛园小区5号楼115号。
法定代表人:孙清福,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牡丹江市宏兴包装材料厂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牡丹江大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公司的到期债权50万元,担保人毕椿婷提供其名下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牡丹江市宏兴包装材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能顺利执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毕椿婷名下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产籍号为×、建筑面积134.04平方米房屋的产籍;
二、冻结被申请人牡丹江大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公司的工程款50万元,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对被申请人牡丹江大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清偿。
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牡丹江市宏兴包装材料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邓卫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家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