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金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安达市金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执1055号 申请执行人:安达市金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安达市金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