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振银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厦门振银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厦门豪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12民初326号
原告:厦门振银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西路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612040732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豪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区高浦村高浦社高浦西潭路30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685292420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振银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豪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厦门振银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振银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豪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振银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宋岩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