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822执1165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怀宁县马庙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64773839C(2-2)。
法定代表人:江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怀宁县马庙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怀宁县马庙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存款2232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