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马庙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安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与某某、怀宁县马庙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024民初580号

原告:安庆市安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新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58724891XX。

法定代表人:汪名奇,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国富,住安徽省祁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军贵,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宁县马庙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马庙镇天工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64773839C。

法定代表人:江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庆市安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与被告郑国富、怀宁县马庙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安庆市安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安庆市安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庆市安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安庆市安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卫德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郑维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