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024民初580号
原告:安庆市安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新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58724891XX。
法定代表人:汪名奇,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国富,住安徽省祁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军贵,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宁县马庙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马庙镇天工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64773839C。
法定代表人:江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庆市安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与被告郑国富、怀宁县马庙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安庆市安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安庆市安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庆市安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安庆市安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卫德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郑维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