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新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怀宁县新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中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822执1185号
申请执行人:怀宁县新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公岭镇公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5850827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中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工业园月山大道旁电子精密仪器专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078708615U。
法定代表人:潘飞,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怀宁县新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中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怀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822民初19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怀宁县新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中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2751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安徽中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7日、2019年10月30日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证券登记机关、车辆登记机关、工商机关、不动产登记机关等查询被执行人安徽中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等登记信息。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徽中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4、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与申请执行人怀宁县新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联系,介绍该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怀宁县新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中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怀宁县新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复
审判员***
审判员程峥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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