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新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怀宁县四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怀宁县新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怀民二初字第00242号
原告:怀宁县四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宁县新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宁县公岭镇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怀宁县四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怀宁县新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怀宁县四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宁县四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宁县新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庭前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宁县四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怀宁县新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1元,依法减半收取2940.5元,由原告怀宁县四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洲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