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永旺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磊森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永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25民初169号
原告:四川磊森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5号3幢1层15号。
法定代表人:丁昌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坤,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成都市人,住成都市高新区(系四川磊森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永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资中县水南镇水南下街望江花园6幢1楼9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刚。
原告四川磊森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永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磊森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永旺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磊森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磊森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永旺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7元由原告四川磊森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荣武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赵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