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永旺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永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民初4815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奇,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永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下街望江花园6幢1楼9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刚。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永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阳如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冷文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