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民初4815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奇,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永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下街望江花园6幢1楼9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刚。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永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阳如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冷文剑